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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发布!
日期: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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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增教宣
各教育指导中心、校外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完善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增城区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州市增城区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试行)
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
2022年1月28日
广州市增城区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试行)
一、办学资质
(一)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校外培训。
(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办学条件不得低于设置标准。办学场所的消防、食品安全、公共卫生、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等,不得违反有关管理规定。
(四)严禁未经批准变更培训地址和场所。
(五)严禁未经批准设立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六)严禁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
(七)严禁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八)严禁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层次、类型。
(九)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二、培训时间
(十)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十一)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十二)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三、培训对象
(十三)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四、从业人员
(十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十五)严禁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开展培训。
(十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
(十七)不得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十八)《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所列出的11项不得有的情形:
1.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5.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6.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7.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10.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
11.宣扬或从事邪教。
(十九)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未达人数要求。(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五、培训内容
(二十)培训不得超出现行课程标准规定的各学段要求,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禁止将较高学段的目标与内容提前至较低学段教学与测评。
(二十一)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统编教科书的难度,禁止使用繁、难、偏、怪的练习题。
(二十二)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二十三)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教学进度。
(二十四)不得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布置作业。
(二十五)严禁超标超前培训。
(二十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二十七)严禁组织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二十八)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二十九)严禁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三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所列出的11项不得有的情形:
1.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2.污蔑攻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损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4.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有反华、辱华、丑华等内容;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
6.宣扬宗教教理、教义、教规以及邪教、封建迷信思想等;
7.含有暴力、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淫秽、教唆犯罪等内容;
8.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9.植入商业广告或者变相的商业广告;
10.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11.含有误导中小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内容。
六、培训收费
(三十一)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与培训(教学)时间段不一致、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三十二)不得使用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三十三)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十四)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三十五)严禁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三十六)发票内容不得填开与实际培训不符的内容。
(三十七)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三十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或开具非法票据。
(三十九)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费事宜须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得无故不退、少退或缓退。
(四十)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四十一)不得抽逃、挪用机构注册资金和学费收入。
七、广告宣传
(四十二)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四十三)不得利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四十四)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上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四十五)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十六)严禁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
八、其他要求
(四十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四十八)严禁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
(四十九)严禁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五十)严禁线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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